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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

来源:东莞异能无人机培训学校    时间:2018/6/24 16:00:59

民航局发布的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(暂行)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,自此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将有章可依、有据可查。东莞无人机培训电话:400-0011-674   QQ:2153266491
根据该《管理办法》,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,应当具备四项基本条件:
1.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,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;
2.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,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"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"中完成实名登记;
3.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(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);
4.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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